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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山西农业大学棉花研究所经费支付审批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


第一章

 

第一 为了适应科研事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明确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落实经济责任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农业大学经费支付审批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的公用事业费、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建设费、福利费等经费的支出审批业务。

第三条 经费支付审批坚持权利和责任相一致原则,按照规定行使应有的审批权,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本所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经费支付审批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额度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五条 经费支付审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或额度的物品,按照采购流程进行。其他需上级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必须按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经费支付审批遵循回避制度,所领导不能对本人经办的经费支付进行审批。所党政负责人作为业务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时,须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七条 因审批人员外出等原因不能履行审批职责时, 不能履职人员须事前授权其他领导(含项目负责人)审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签署《山西农业大学棉花研究所经费支付审批临时授权书报计财科备案被授权人对其审批的经济业务负有经济责任。

第八条 审签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批,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各级审计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支付审批

 

第九条 在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所有的工资性支出,由人事科负责审批,计财科审核,分管财务的所领导审定。

第十条 按照所年初预算安排,使用电费、水费、卫生费、公务费、福利费、基地运转费、离退休经费、零星维修费及其他经费等由各部门负责人申报,所领导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所年初预算安排,使用日常运转经费(电费、水费、卫生费、公务费、零星维修费)、福利费、基地运转费、离退休经费、专项业务费及其他收入等费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财务支出流程依规依法报销。单笔业务2千元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审签支出的真实性,报分管所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的合理性;单笔业务2千元(含)以上,还须再报所长审批。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单笔业务5元(以上,须报分管科研管理工作的所领导审批支出的合理性再报分管财务管理工作的所领导审批支出的规范性。

支付科研项目协作经费需附项目合同和协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相关分管所领导审批,合同或协议还须报科研办备案。

第十三条示范推广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单笔业务5千元(以上,报分管社会服务工作的所领导审批支出的合理性,再报分管财务管理工作的所领导审批支出的规范性。

支付示范推广项目协作经费需附项目合同和协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相关分管所领导审批,合同或协议还须报推广办备案。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经费支付由后勤业务科室负审签支出的真实性,分管后勤基建工程的所领导审批支出的合理性再报分管财务的所领导审批支出的规范性单笔业务2万元(含)以上还须报所长审批,项目资料审验合格后计财科予以支付。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和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经所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 所内专用通用设备购置经费支付办公家具用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购置由项目或科室负责人审批后,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登记财产,其他按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流程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付由项目或科室负责人审批,报分管业务所领导、分管财务所领导和所长审批。

第十七条 涉密项目等对支付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定执行。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涉及经费支付审批事项的,以此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财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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